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5416号
原告:朱彦西,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
被告:邯郸市雍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岭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温必明。
原告朱彦西与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雍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彦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330元、伙食费6425.47元,共计20755.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彦西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彦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彦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彦西负担。
审判员 周备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