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复执字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雍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雍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邯劳人仲案(2013)197-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瑞
审判员*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