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495号
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城南工业区昊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69816148A。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史口镇炼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ABAL3K。
法定代表人:王朝,职务:经理。
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4505.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4505.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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