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727号
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城南工业区昊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69816148A。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史口镇炼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ABAL3K。
法定代表人:王朝,职务:经理。
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4505.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4505.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