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信建设有限公司

蔚县燎原立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和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6民初1304号
原告:蔚县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苗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勇,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蔚县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蔚县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蔚县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蔚县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实际预缴案件受理费3817元,剩余3792元退还原告蔚县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武立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丽媛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