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304民初6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北戴河区。
被告:和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98808324Q,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和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93元,减半收取计96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