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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304民初6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北戴河区。 被告:和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98808324Q,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和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93元,减半收取计96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