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1民初1845号
原告:泊头市俊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营子镇刘潘村。
经营者***,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泊头市俊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和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泊头市俊峰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俊峰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