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信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和信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2财保201号
申请人:***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信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用其名下车牌号为冀G×××××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