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信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和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2民初992号
原告:***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和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8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和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