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财保212号
申请人: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崔强。
申请人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7313918182018000xxx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侯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