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409号
申请人: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61597,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港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967332X5,,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凤阳路**人天科技园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崔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与被申请人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市扬中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