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7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威,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进考,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石中业,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凤阳路1号人天科技园综合服务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崔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周进考、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中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二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