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2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潭县凤阳路1号人天科技园综合服务楼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967332X5。
法定代表人:崔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智朋,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亚彬,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宗伟,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雅莉,女,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霸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亚彬、赵雅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与***、赵亚彬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中虽记载是对6A#楼进行施工,而实际施工的是6B#楼,此系合同签订有误,在其一审中提交的与***的通话录音中***亦认可上述事实,并认可尚欠***17万余元的款项。上诉人***另表示前期已收到过***、赵雅莉共同支付的30万元款项,相关凭证以及其对6B#楼进行施工的书面材料都在赵雅莉处。本院认为,对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明,***、赵雅莉本人依法很有出庭的必要,但***、赵雅莉均未出庭参加一审、二审,无法对***诉讼请求所赖以支持的上述录音等关键证据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故本案发回重审,如相关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本人仍不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应依法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盖秀红
审 判 员 韩静威
审 判 员 李成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学军
书 记 员 郝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