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11民初1***8号
原告:河北长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开发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13601210142x。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长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长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长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322.04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9日12时20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重型自卸货车沿衡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太行大街道口时撞倒原告所有的电缆、电杆。该事故经栾城区公安交警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受损的电缆、电杆价值为23322.04元。经查被告***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该事故处于承保期和承保范围。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起诉至栾城区人民法院。
***辩称,对原告陈述事实及诉求无异议,该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辩称,被告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行车本、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因庭前了解被告的从业资格证无法查询到,因此,公司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超出部分不予承担。关于诉讼费、公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9日12时20分,***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重型自卸货车沿衡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太行大街道口时撞倒路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通信电缆、电杆;河北长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缆及太行大街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冀A×××××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鉴定:对受损的电缆、电杆进行评估作价。我院依法申请河北广源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损失评估,该公司出具了《保险公估报告书》结论为:估损金额总计20322.04元。公估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河北广源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保险公估报告书》,本院对报告书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50万限额内赔偿18322.04元,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20322.04元。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未查询到***从业资格证,公司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超出部分不予承担的主张,因***具有驾驶事故车辆型号的驾驶资格,故对保险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长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款20322.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5元,减半收取计191.53元,公估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83.05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