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长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1民初1307号
原告:河北长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开发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红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长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长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