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协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32民初307号
原告:河北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同口镇同口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协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协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