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执2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90320Y。
法定代表人:韩玉东。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本院在执行河北宸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3244.5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丽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