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23民初244号
原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兴月,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世林,任总经理。
原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
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970元,由原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