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8973号之一
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淄博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城角街开发区第二生活区13-3-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计1317.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山东宗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