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01民初5837号之一
原告: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兴义市***新场社区。
经营者:***,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绍天,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城角街开发区第二生活区13-3-6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耿伟,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对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1964元,由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