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4民初2962号
原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城角街开发区第二生活区13栋3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