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303民初668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角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