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81行审1006号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8]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8]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卫辉市狮豹头乡南吾沟村土地4180.71平方米(6.27亩)建混凝土搅拌站一处,建筑总面积296.36平方米,现已建好投入使用,占地类型为林地,占地位置不符合狮豹头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在卫辉市狮豹头乡南吾沟村非法占用的土地4180.71平方米并对被执行人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卫辉市狮豹头乡南吾沟村非法占用的土地4180.71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296.3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非法占用的**4180.71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20903.55元。同时查明,该处罚决定书第1项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8〕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8〕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卫辉市人民政府责成狮豹头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