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24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尚义县。
被执行人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城角街开发区第二生活区13-3-6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潘守法申请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沽源县人民法院(2018)冀0724执167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