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476号
申请人:枣***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069033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鼎元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50号尚东绿洲10-2-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9186960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枣***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鼎元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鼎元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申请人枣***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鼎元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枣***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续行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