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02民初7772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保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电厂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河北鼎元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保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通公司)、***、河北鼎元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通公司、***、鼎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通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49999.9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通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暂定14999.99元(以149999.94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鼎元公司对被告保通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名为“***”的业务。***是我公司在***网(登录网址××)上推出的支持***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业务,为***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将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我公司。被告保通公司在我公司网站注册取得***卡号:80×××63,与我公司签订***(***)领用合约,被告***签订了担保函件。现被告保通公司在被告鼎元公司处消费,原告为其塾付款项,被告保通公司拒不偿还,被告鼎元公司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被告保通公司尚欠原告149999.94元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保通公司、***、鼎元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1月23日,被告保通公司在***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号:80×××63。2015年11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保通公司(乙方)签订《***(***)领用合约》,该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甲方及***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账户(又称***账户),***账户是识别***会员身份的账户,***卡号(又称***卡号)是会员在***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服务,乙方使用***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应按照***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账户账单日、还款日及***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
2015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其承诺同意对领用合约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
原告称被告保通公司在被告鼎元公司处消费,原告为其垫付本金149999.94元。
本院认为,原告推出的***业务,名义上为会员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实则为会员间买卖活动提供借款的业务。原告在诉讼中仅提供了原被告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原告制作的交易明细、欠款明细和从网站上下载的截图,未提供被告保通公司与卖方实际交易以及原告垫付货款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侯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