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元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平山县保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保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电厂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鼎元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山县保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通公司)、***、河北鼎元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2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用有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平山县宝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领用合约,并在我公司网站注册取得***卡号:80×××63。该领用合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应全面履行。上诉人提交的***网站截图及***网站下载的欠款明细均能证实上诉人的主张,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保通公司、***、鼎元公司未到庭答辩。
***投资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通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49999.94元;2、依法判令被告保通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暂定14999.99元(以149999.94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鼎元公司对被告保通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名为“***”的业务。***是我公司在***网(登录网址××)上推出的支持***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业务,为***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将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我公司。被告保通公司在我公司网站注册取得***卡号80×××633,与我公司签订***(***)领用合约,被告***签订了担保函件。现被告保通公司在被告鼎元公司处消费,原告为其塾付款项,被告保通公司拒不偿还,被告鼎元公司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被告保通公司尚欠原告149999.94元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23日,被告保通公司在***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号80×××633。2015年11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保通公司(乙方)签订《***(***)领用合约》,该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甲方及***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账户(又称***账户),***账户是识别***会员身份的账户,***卡号(又称***卡号)是会员在***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服务,乙方使用***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应按照***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账户账单日、还款日及***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2015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其承诺同意对领用合约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原告称被告保通公司在被告鼎元公司处消费,原告为其垫付本金149999.9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推出的***业务,名义上为会员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实则为会员间买卖活动提供借款的业务。原告在诉讼中仅提供了原被告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原告制作的交易明细、欠款明细和从网站上下载的截图,未提供被告保通公司与卖方实际交易以及原告垫付货款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授权分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说明》,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站管理系统的维护运营方,其河北分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信息一经形成,即为终局状态,无法修改,该公司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显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保通公司垫付消费款149999.94元。另查明:上诉人作为甲方与被上诉人保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领用合约》第三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授信资料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视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1、乙方同意按照***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2、乙方同意按照***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3、乙方同意如乙方违约,甲方每扣留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一次,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元。4、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第四条:还款及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目,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网站发布的***还款规则。2、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第五条,交易1、乙方按照***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到***会员处使用***账户进行消费交易。消费交易必须是真实的,如有交易虚假或涉嫌虚假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乙方***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并拒付交易提现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愿承担在***网站上完成交易后的还款责任。***账户仅限乙方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乙方妥善保管***账户和支付密码、动态支付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露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由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保通公司签订的《***(***)领用合约》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根据上诉人提供的《***(***)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交易记录》及《客户回单》,证实被上诉人作为***网站会员,独立拥有***账户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上诉人提供的第三方***网站的网络运营方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笔交易真实发生,上诉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向鼎元公司支付149999.94元,为保通公司垫付了消费的款项,而被上诉人保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保通公司、***偿还替被上诉人垫付的款项。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滞纳金合计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上限,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保通公司与卖方实际交易及垫付款证据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鼎元公司是上诉人会员,被上诉人保通公司在该公司进行了消费,上诉人因保通公司不偿还消费款而要求鼎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平山县保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149999.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欠款之日起以149999.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上诉人平山县保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上诉人平山县保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投资有限公司对河北鼎元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共计7200元,由被上诉人平山县保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任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