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5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1号楼5层B座504。
负责人:王凤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丽,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北甸村和平构件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司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杰,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显,经理。
上诉人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8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新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大利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