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3368号
原告:裕华区磊建管道维修服务部,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尖岭回迁楼1栋1单元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8MA0BN2NB49。
经营者:邢建东,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邢建东岳父,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1037号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0287912H。
法定代表人:庞震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0287912H。
法定代表人:郭文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裕华区磊建管道维修服务部与河北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裕华区磊建管道维修服务部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裕华区磊建管道维修服务部撤回对第三人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