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执16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生,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赵红敏,男,1971年11月生,汉族,石家庄市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生,汉族,石家庄市人。
被执行人: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显,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被执行人: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210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送达后,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冻结扣划赵红敏、***、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石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银行存款37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秀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