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世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666号。
法定代表人:付静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世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龙泉寺乡北和庄村。
法定代表人:慕宇枫,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世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世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胜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晓楠
书记员翟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