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世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执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666号。
法定代表人:付静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世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龙泉寺乡北和庄村。
法定代表人:慕宇枫,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世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河北世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世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冀E×××××田野牌汽车一辆、冀E×××××沃尔沃牌汽车一辆、冀E×××××丰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胜敏
审判员  李会军
审判员  吴银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晓楠
书记员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