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2民初2690号
原告: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静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世新,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健环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浦平。
被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男。
原告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健环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4元,由原告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