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591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付静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格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广晋
执行员 吕新家
执行员 窦伟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