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1民初308号
原告:河北固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45号中仰陵商贸城A区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298681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秋***东区1-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337051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固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固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固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固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元,由河北固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