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601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商业广场C座1506室。
负责人:郭俊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好石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卓达商务3号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潘秀芳,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杜国培,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好石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杜国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永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泽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