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财保6号
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昊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平安大街西侧,凤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猛。
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昊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444888.68元内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昊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盐山县支行04×××66账户内存款344488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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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付 猛
书 记 员 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