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408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肃衡路与滏阳五路交叉口西南角。
被执行人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孔维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