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4173号
原告: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康立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苓功,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石家庄雲桥轻钢彩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和平东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雲桥轻钢彩板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雷
人民陪审员  邵阿平
人民陪审员  宋庆尊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殷春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