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2260号
原告: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25028L。
法定代表人:康立飞。
被告:***,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