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268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进,男。

被告: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673225028L。

法定代表人:康立飞,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康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金领大厦**酒店式公寓楼**2808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KFEE8D。

法定代表人:张乐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苓功,男。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康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于2020年12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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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姚金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