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厚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发京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厚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8民初2727号
原告北京新发京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荣华南路19号1013室。
法定代表人宋赶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锰,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厚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47号蓝郡名邸C区12-2-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发京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厚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新发京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