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厚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超诉被告河北厚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超诉被告河北厚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9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3824号
原告**超,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厚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47号蓝郡名邸C区12-2-303,组织机构代码05940241-8。
法定代表人王金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超诉被告河北厚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撤回对被告河北厚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7.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