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485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孚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388号长江壹号C-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9925674N
法定代表人:王惠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22012F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华孚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冀0109民初485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64-1)存款674407元。原告河北华孚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且被告已履行调解书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64-1)存款674407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89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德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