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11民初187号
原告河北远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诚水利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工程公司)、石家庄市利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信公司)与被告***、隆尧县怡阳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阳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被告怡阳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士瑞、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敏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供热管道和便道塌陷损失
远诚水利公司主张68308元,包括损失63608元、公估费4700元。提交公估报告一份及公估公司收费票据1张。
1、公估评估报告程序不合法,未通知我方参与鉴定;2、评估机构的评估基准日应为事故发生之日(2018年1月3日)而不应是2018年2月7日;3、开挖的土方面积过大;4、工程预算表完全是根据原告提供预算工程表进行公估,我方认为其鉴定的依据不能仅与原告提交的来作为依据,还应以实际损失进行;5、公估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6、要求对四份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
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四份公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上述四份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公估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本院对管道和便道塌陷的损失63608元予以认定,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公估费4700元由被告怡阳运输公司负担。
自来水管道损失
自来水公司主张22312.07元,包括损失19312.07元、公估费3000元。提交公估报告一份及公估公司收费票据1张。
同上质证意见。
理由同上。
本院对自来水管道的损失19312.07元予以认定,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理赔范围。公估费3000元由被告怡阳运输公司负担。
硬化路面损失
华信工程公司主张40627.94元,包括损失37627.94元、公估费3000元。提交公估报告一份及公估公司收费票据1张。
同上质证意见。
理由同上。
本院对硬化路面的损失37627.94元予以认定,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公估费3000元由被告怡阳运输公司负担。
国防电缆管道损失
利通电信公司主张145077.44元,包括损失135577.44元、公估费9000元。提交公估报告一份及公估公司收费票据1张。
同上质证意见。
理由同上。
本院对国防电缆管道的损失135577.44元予以认定,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公估费9000元由被告怡阳运输公司负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此事故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四原告的损失:管道和便道塌陷的损失63608元、自来水管道的损失19312.07元、硬化路面的损失37627.94元、国防电缆管道的损失135577.44元,以上共计256125.45元;公估费票据4张,合计20200元。事故车辆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四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即256125.45元-2000元=254125.45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四原告损失共计256125.4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日5时30分许被告***驾驶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太行大街由北向南至惠源路口向南行驶时造成路面下陷使地面国防电缆管道、自来水管道、硬化路面、供热管道、自来水跑水导致便道塌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四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四原告对上述塌陷区域进行了维修,并产生了国防电缆管道的损失、自来水管道的损失、供热管道和便道塌陷的损失以及硬化路面的损失。另查明,被告***驾驶的车辆系被告怡阳运输公司所有,***系怡阳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对四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赔偿项目
原告分别主张
被告保险公司质证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远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管道和便道塌陷的损失63608元、石家庄市栾城区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管道的损失19312.07元、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硬化路面的损失37627.94元、石家庄市利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国防电缆管道的损失135577.44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远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自来水公司、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利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河北远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自来水公司、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利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7元,被告隆尧县怡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323元;公估费20200元由被告隆尧县怡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隆尧县怡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61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晓萍
人民陪审员 卢雅静
人民陪审员 胡肖冉
书 记 员 范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