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特132号
申请人: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
法定代表人:赵长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闫娴伟,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系***之妻。
申请人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又以因该案有望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河北华信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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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美珠
审 判 员 周玉杰
审 判 员 张 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晓刚
书 记 员 苏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