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1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立虎,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上诉人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立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常立虎有望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为由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