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1民初48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3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利民与河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利民于2019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计6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