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惠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民终2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刘彪,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石英述,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张金桥,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惠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文明南路西侧黄辛庄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占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娟
代理审判员 康 然
代理审判员 陈绍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