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3民初1743号
原告:河北惠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文明南路西侧黄辛庄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58694805XQ。
法定代表人:杨占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河北惠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惠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惠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惠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9.40元,减半收取计5659.70元,由原告河北惠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曾 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紫璇